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\生教組|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1日衛授國字第1140760779號函暨本局114年3月3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075245號函(諒達)辦 理。
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,任何人 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 菸品(加熱菸)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,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 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。違法輸入之業 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;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 入境者,處新臺幣 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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